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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乐设施是否为公共设施?游乐设施能否叫停

发布日期:2024年08月01日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金马游乐设备

  游乐设施是否为公共设施?

  游乐设施供游客玩耍,集知识性、趣味性、惊险性、科学性于一体,深受青少年儿童的喜爱,但游乐设施事故却屡屡发生,使得其安/全性更受关注。
  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,生产及运行需要特定技术支撑。随着文化生活的丰富,不但在游乐园会安装运行游乐设施,甚至在小区、商场都设有小型游乐设施。设置在不同场所的游乐设施性质也有所不同。具体而言,设置在小区内,供居民休闲使用的游乐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,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;设置在商场内的游乐设施,通常由商场对外出租场地,由具体的经营商负责经营,该种游乐设施属于私有商品;设置在游乐园的游乐设施,由游乐园负责设备运行及检修,不属于公共设施。
  游乐设施能否叫停?能否叫停需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,叫停主体也要具体分析。无论游乐设施的责任人是谁,因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,其生产运行需适合《特种设备安/全监察条例》,政/府、企业、检验机构均应承担相关责任,保障特种设备的安/全性能,因此,相关政/府部门、企业、检验机构均有权对存在安/全隐患的游乐设施叫停。
  其次,游乐设施的使用者即游客及其监护人,有权叫停存在安/全问题的游乐设施。当游客发现游乐设施存在安/全问题,应向有关责任部门反映情况,建议检修游乐设施,有权叫停可能危害人身安/全的游乐设施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,监护人有权叫停可能存在安/全隐问题的游乐设施。
  游乐设施的运行、维护需要技术人员完成,其使用标准也有明确规定,对于不合使用标准的游客,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有权拒让游客使用。广西柳州的“过山车”叫停中,偷偷乘坐“过山车”的女孩年龄才14岁,但身高过140厘米的身高限制,工作人员对此不应拒其乘坐。监护人提出要求停开设备,工作人员在保其他乘客安/全的情况下,将“过山车”停在了紧急疏散出口位置,引导其他乘客安/全下撤,并无不妥。

  游乐设施致损谁来担责?

  19年正月初七,重庆某公园发生事故,一名13岁女孩乘坐“遨游太空”时因安/全带断裂不幸被甩身亡。游乐设施致损,发生生产安/全事故,已到犯罪标准的,可能涉及刑事责任,一般而言,民事责任更受关注。重庆游乐设施事故家属终获赔87万元。
  购票后有偿使用的游乐设施,在游客与游乐设施经营者之间订立了有偿服务合同,合同一旦成立,经营者一方须按照合同向游客履行义务,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、地点提供给游客安/全享受游乐设施的使用权。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,游乐设施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,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可认定由行为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。
  由此可见,除非法律有规定,否则游乐设施经营者一方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游客致损的,应承担民事责任;受害人故意的,游乐设施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对于无偿使用的游乐设施致损的情况,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,由该种游乐设施的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。
  游乐设施致损之所以适用无过错责任,一方面考虑到游客难举证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,另一方面督促游乐设施经营者增大安/全投入,减少致损事故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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